被处罚人:岳阳市佳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大鹏,董事长
岳阳市佳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佳利公司)违法擅自施工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佳利公司在市白杨坡路东侧建设“壹品苑”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现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150万元。
二、法律依据
市佳利公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市佳利公司能按照要求停工整改补充完善报建手续,具有配合执法调查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责令限期改正,对市佳利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
2017年1月18日,我局向市佳利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06号),市佳利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佳利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以现基础部分估算工程造价15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二,对市佳利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