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 顺,董事长
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高乐公司)违法擅自施工,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建工集团)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泰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高乐公司在市德胜南路建设“岳阳步步高新天地”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58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高乐公司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岳阳建工集团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湖南安泰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建设单位能按照要求整改补充完善报建手续,已按照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完工部分经司法鉴定质量合格,具有配合执法调查等情形。另外,岳阳建工集团、湖南安泰公司虽然擅自施工和实施监理,但均向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主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责令限期改正,对岳阳高乐公司处以人民币13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叁万元整)罚款。责令岳阳建工集团、湖南安泰公司限期改正,对已完工部分不予处罚。
2017年1月18日,我局向岳阳高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07号),岳阳高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高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岳阳建工集团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湖南安泰公司应当限期督促岳阳高乐公司、岳阳建工集团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现基础部分估算工程造价580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岳阳高乐公司处以人民币13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叁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3、对岳阳建工集团、湖南安泰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