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众茂菜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自立,总经理
被处罚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强,总经理
被处罚人:湖南中联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玲,总经理
岳阳市众茂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众茂公司)、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鸿基公司)和湖南中联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联环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众茂公司在市建湘路以西建设“岳阳市众茂菜市场”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市鸿基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中联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22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市众茂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市鸿基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湖南中联环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为市文明城市创建配套的民生工程,各责任主体能按照要求停工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市众茂公司、市鸿基公司和湖南中联环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4月28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21号、22号、23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众茂公司限期必须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并领取施工许可证。责令市鸿基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中联环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市众茂公司和市鸿基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