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 成,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铁,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洪,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星,董事长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顺意公司)、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东唐公司)、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华顺公司)和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鉴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在市监申桥路以北、金凤桥路以西建设“监申桥城市棚改安置房小区二期”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在临时施工许可证到期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部分房屋;岳阳顺意公司、市东唐公司分别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省华顺公司、湖南天鉴公司分别监理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已完工,在临时施工许可证到期后完成的违法工程量造价约58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岳阳顺意公司、市东唐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省华顺公司、湖南天鉴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项目是省重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民生工程,主
要解决京珠高速连接线拓宽和汇一汽配城等周边项目的拆迁户安置问题,建设压力大;且前期施工取得临时施工许可,后期施工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岳阳顺意公司、市东唐公司、省华顺公司和湖南天鉴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4月28日,我局向五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五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限期必须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并领取施工许可证。责令岳阳顺意公司和市东唐公司,按照规定分别对一、二标段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省华顺公司和湖南天鉴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岳阳顺意公司和市东唐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五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五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