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 军,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奇,董事长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沿湖公司)和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福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在市长康路以西、畈嘴路以南建设“冯家畈还建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在临时施工许可证到期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部分房屋;湖南沿湖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天福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在临时施工许可到期后完成的违法工程量造价约100万元,现完成主体施工。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沿湖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湖南天福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项目是省重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民生工程,主
要解决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社区的老政策拆迁户还建问题,建设压力大;且前期施工取得临时施工许可,后期施工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湖南沿湖公司和湖南天福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4月28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29号、30号、31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限期必须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沿湖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天福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经开区开发总公司和湖南沿湖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