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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7〕11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7-05-26 10:42

被处罚人:岳阳市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辉义,董事长

被处罚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董事长

被处罚人:杨荣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12817

被处罚人:湖北中南建设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斌,总经理

 

岳阳市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德润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金集团)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杨荣强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北中南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南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德润公司在市红叶路南侧路建设“尚书佳苑”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江西中金集团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杨荣强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北中南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完成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32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市德润公司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江西中金集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杨荣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湖北中南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该工程基坑开挖后因护壁处理不当造成相邻“水榭花都”小区部分道路土方垮坡,经抢险已排除隐患,之后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完成基础施工并经司法鉴定质量合格,在此之前完成的违法工程量造价约320万元。鉴于该工程各责任主体较为配合抢险工作,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市德润公司、江西中金集团和湖北中南公司限期改正,对市德润公司公司处以人民币232000元(大写金额:贰拾叁万贰仟元整)罚款;对江西中金集团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对杨荣强处以人民币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整)罚款;对湖北中南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

2017年4月25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17号、18号、19号、20号),四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德润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必须按照规定将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责令江西中金集团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北中南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市德润公司和江西中金集团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现施工完成部分估算工程造价32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市德润公司公司处以人民币232000元(大写金额:贰拾叁万贰仟元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对江西中金集团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另对杨荣强处以人民币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湖北中南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