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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7〕13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7-05-26 10:44

被处罚人:岳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祖之祥,院  长

被处罚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红国,董事长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岳阳职院附属医院)、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建工集团)和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昊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职院附属医院在市云梦路西侧建设“爱康医院门诊楼改造及扩建一期”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岳阳建工集团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中昊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完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6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职院附属医院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岳阳建工集团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湖南中昊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系岳阳职院附属医院与爱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办医,是我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创新之举,且已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责任主体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岳阳职院附属医院、岳阳建工集团和湖南中昊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5月16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48号、49号、50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职院附属医院必须将工程已完工部分委托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将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令岳阳建工集团,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中昊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职院附属医院和岳阳建工集团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