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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通知岳建发〔2013〕21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4-12 00:0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秩序,推进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备案制度
    外省、外市入岳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岳阳市工程建设入岳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办理入湘、入岳备案手续,方能在岳开展代理业务。入岳招标代理机构总公司应加强对在岳分支机构的管理,每年必须对在岳分支机构进行两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二、进一步强化代理行为监管
    从即日起,凡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除招标人具有自主招标能力的)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开展选定活动,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定和备案。
凡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须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文件要求承揽代理业务。已经签订代理合同,又与文件精神不相符的,请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将项目代理合同及相关资料于4月30日前送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否则,其代理合同不予受理。代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执法,严查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毎一个项目应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份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故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行网上自由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