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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岳建发〔2013〕28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5-15 00:0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岳阳市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制定》(岳纪发[2013]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10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共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岳阳市监察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岳阳市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局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即先消费后还款)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本单位(不能跨单位使用)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工作人员指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聘人员等。
公务卡以局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实行实名制,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本单位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2013年5月10日前,局机关及局属各预算单位都要按要求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5月15日起上线运行,凡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不再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第六条  涉及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离职时,人事部门应将相关人事变动信息告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确认。
第七条  本局公务卡信用额度为:党组成员、副局长3万元;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2万元。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卡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再向发卡银行申请增加额度。
 第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持卡人本人自行修改确定。公务卡及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由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因挂失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强制性结算目录,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咨
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
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项费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按原方式办理。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由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费用;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3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因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情况),现场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
(五)确需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应选择在安装了POS机的场所进行刷卡消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和签单,否则一律不得报账。
第十二条 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同时取得POS机小票、消费发票以及消费明细单。
第十三条  按照事前审批的原则,在消费前应填写相关支出申请审批单,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注明支出方式后,方可实施
消费。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一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两万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账时,必须提供支出申请审批单、消费发票、POS机小票以及消费明细单,并填制报帐审批单,按报帐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业务。单位财务人员应登陆公务卡支付系统下载交易信息,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行,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刷卡签购单不符的;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个人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