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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13〕57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8-22 00:0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建设局,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岳阳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5日

 

岳阳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要求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1〕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农村贫因残疾人危房改造、优抚对象危房改造、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库区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因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条  各县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本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底前分别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改造农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对贪污、私分、挪用、套取、冒领、骗取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