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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岳建发〔2016〕48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6-07-27 11:2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建设局,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成立市住建局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罗黑皮任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刘新华任副组长,局建筑节能科、勘察设计科、质量安全科和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施工图审查中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市墙改办,李辉国任办公室主任。

2、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溪区、君山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体材料(包括粘土烧结制品和其他淘汰墙体材料,下同);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取得有效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审查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时,必须将使用粘土成分在20%以下列入审查条件。

3、设计单位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到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

4、建设单位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在施工招标中,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纳入施工合同内容。

城市棚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保障性住房工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使用取得有效《证书》的新型墙材产品。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要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6、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行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负责把好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关,对非新型墙体材料或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墙体砌筑,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规范施工,或采用不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的责任。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要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情况。

7、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会同市墙改办等单位依法查处。

8、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评优评先。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