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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岳建发〔2016〕67号 )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6-12-02 11:16

岳建发〔2016〕6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建设交通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征收拆迁单位和各拆除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市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完毕后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不再进行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拆除行为,确保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征收拆迁主体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在相应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窗口办理;备案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程序实施拆

除施工安全监管。

二、拆除工程备案办理条件和程序

1、备案需提供的条件及资料:

(1)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2)征收公告或征收决定及征收红线;(查原件留复印件)

(3)已征收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查原件留复印件)或拆

迁人出具的房屋已征收拆迁完毕、房屋已腾空的证明;

(4)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并施工企业加盖公章)及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5)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堆放、清除、再生利用废弃物的措施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2、备案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报审施工组织方案,办理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并盖章→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窗口按程序办理备案。

3、规范备案管理:

(1)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小型房屋(二层以下,建筑面积300㎡以下)拆除工程可不予备案。建筑拆除工程拆除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实施监理。监理合同和监理人员情况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

办理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一并监管。

(2)《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应张挂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含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和堆放、清除废弃物及再生利用废弃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降噪、减震保洁文明施工措施等。同时须附工程施工人员参加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1、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建筑拆除工程还需遵照岳阳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建(构)筑物拆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总高度15米或楼层六层及以上的房屋宜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的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的,需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管理规定。

3、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要确实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和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追究拆迁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属地政府(含园区管委会、街道)负监管领导责任;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单位负主要责任;委托监理的监理公司负相应管理责任;拆除施工企业负直接责任。

附件:1、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指南.doc

        2、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doc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