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湘建科函〔2025〕15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国家标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量计价行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组成;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具体见附件1。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取费基础
各专业工程的类别划分和费用标准见附件2,各项费用计取的费率是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基于社会平均水平测算综合确定的,供各方市场主体参考使用。各有关市场主体可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市场价格自主测算确定费率,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费费率不得低于附件2表2.2中的费率,并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项目费的金额;增值税应按附件2表2.3执行。
四、有关专业工程取费说明
(一)单位工程的取费,按分部分项工程所在单位工程的专业属性,执行相应的费率标准。
(二)建筑工程中沟槽及底面积≤20㎡的基坑土石方,按建筑工程取费;底面积>20㎡的基坑土石方,按机械土石方取费。市政工程中沟槽及底面积≤150㎡的基坑土石方,按市政工程取费;底面积>150㎡的基坑土石方,按机械土石方取费。以上底面积均不包含工作面尺寸。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单独发包的照明工程(含路灯基础、检查井、接线井),按安装工程取费。
(四)市政工程的挡土墙、护坡工程按市政工程取费;小区、单位、厂区范围内挡土墙、护坡工程按建筑工程取费。
(五)市政工程道路土石方按机械土石方取费,路基处理(强夯除外)按地基处理取费。
五、有关工程量清单说明
(一)措施项目清单可参考《常用措施项目表》(附件1表1.1),并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
1. 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列项;
2. 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采用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列项;
3. 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措施项目,宜采用单价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列项;
4. 其他措施项目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
(二)超高施工增加费宜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考虑,也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以补充清单的形式单独列项。
(三)措施项目费中“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是指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工作内容以外的排水、降水费用。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明确,如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就优质工程增加费用予以约定。
(五)招投标阶段设有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其数量和单价明细表,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其中材料暂估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包人提供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提供材料的合理有效损耗率,投标人认为有效损耗率不合理的,可按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出包括合理有效损耗率在内的材料数量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七)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取,该费用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并计入工程造价。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专业工程造价的1%~3%计算。
(八)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除税单价填写;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含税单价填写。
六、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投标价、结算价、工程合同价、市场询价、现行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七、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及表格见附件3。
八、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电子邮箱:hnszjz125@163.co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