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
《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评估备案工作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评估备案工作制度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评估备案
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评估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国有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0号)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岳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征收处)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评估备案工作,征购项目评估机构出具初步的评估结果15日内,应到征收处备案,评估报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外公开;各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征购补偿的依据。
三、征购评估机构申报评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征购项目审批文件;
2、依法确定评估机构的资料及评估委托书;
3、征购规划范围及土地权属认定文书;
4、评估对象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以及影像资料;
5、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四、评估备案按照初审、复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
初审的审查内容主要为:
1、征购项目是否有批准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
2、评估范围是否有依据;
3、评估机构选定是否有依据;
4、评估对象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是否有依据;
5、评估对象的影像资料与现场是否一致等。
核实工作可采取调档查询、抽样核对、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初审认为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者资料不齐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初审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征购评估机构完善评估报告即日办理完毕。
(二)复审
复审的审查内容主要是评估结果是否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我市征购补偿标准。
复审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决定
经审查,认为可以备案的,由征收处在评估报告上加盖“岳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备案专用章”,作为征购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成本概算或实施征购补偿的依据。对不能备案的,由征收处退回征购评估机构并说明不能备案的原因。
决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县(市)征购项目评估备案的,征购评估机构应先送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征收处备案。
六、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估或鉴定。
征购评估机构对征收处不予备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予以维持的,鉴定费用由征收处承担;鉴定结果不予维持的,鉴定费用由征购评估机构承担,并由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复估结果、鉴定结果以及重新评估结果应到征收处备案。
七、征收处应当建立健全征购项目评估备案档案管理,
并按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八、征购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不能纳入下一年度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并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
九、征收处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备案相关工作,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局有错无为规定追究责任。
十、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