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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5-12-07 10:42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

《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制度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岳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

成本核算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成本核算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国有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0号)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房屋征购成本核算分成本概算和成本决算两个阶段进行。

三、房屋征购成本核算工作由岳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征收处)具体负责,征收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购成本核算档案,并按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成本概算审核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

征收处受理成本概算核算审核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

1、征购项目依据;

2、征收调查红线或土地收储红线;

3、拟征购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情况;

4、概算补偿方式确定的依据;

5、经备案的征购项目预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征购实施单位应形成征购项目成本概算报告并与上述资料装订成册,报市房地产局审核。

征收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资料不齐的,应当自征购实施单位申报即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资料内容。

(二)初审

征收处成本概算初审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征购项目依据是否充分;

2、概算的征购范围是否与规划的征购范围一致;

3、拟征购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情况;

4、概算补偿方式的确定是否经过调查;

5、概算结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预评估结果。

征收处初审时应对照征购实施单位提供的概算明细表采取调档查询、抽样检查或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我市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和经备案的预评估结果,核算形成初步的审核结论。初审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复审主要审核概算结果内容(包括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资金、货币补偿资金、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奖金等)是否完善,并对审核结论计算过程进行抽样复查。复审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征收处应在复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论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征收处出具正式审核结论,并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经审核,备案的项目成本概算审核结论应交征购实施单位一份以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

五、成本决算审核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

征收处在受理成本决算核算审核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

1、项目征购工作完成情况;

2、经审核备案的征购项目概算报告;

3、正式征收红线或土地收储红线;

4、项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5、调查登记结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未登记建筑和擅自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意见;

6、经备案的征购项目评估报告;

7、经备案的征购补偿安置协议;

8、收回的被征购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注销);

9、相关证明补偿对象的公证书;

10、相关证明补偿结果的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11、确定不可预见费的包干征购协议;

12、房屋产权调换情况明细表以及经规划审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规划方案,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

13、其他相关资料。

征购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征购项目成本决算报告书,连同上述资料装订成册,报市房地产局审核。

征收处认为征购实施单位报来的项目成本送审资料不齐或依据不足的,应当在征购实施单位送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完善的资料内容;经审查,认为征购实施单位报来的征购补偿安置协议不规范的,100户以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100户以上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告知应当补充的资料内容。征购实施单位完善征购项目成本审核需要的资料后,征收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初审

征收处成本决算初审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征购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2、征购补偿协议是否完整规范;

3、补偿依据是否充分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补偿行为;

4、产权调换房屋的户数、建筑面积、房号、差价找补以

及过渡期限、权证办理费用是否明确;

5、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奖金的计算是否符合政策标准;

6、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初审应按照我市征收补偿政策和项目征购补偿安置标准,核算形成初步的项目征购直接成本决算审核结论,包括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资金、货币补偿资金、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奖金等内容,金额精确到元;并应指出不能进入成本的补偿内容和原因,提出整改意见。产权调换房屋情况还应列表明确,作为局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监管的依据。初审工作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征收处复审主要检查审核结论中相关成本的内容是否完善规范,并对审核结论核算过程进行抽样检查。复审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征收处应在复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征收处出具正式的审核结论,并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经审核、备案的项目成本决算审核结论应交征购实施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份,以办理土地出让和项目结算的其他手续。

六、成本核算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不实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关工作,或者因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核算结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局有错无为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工作制度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