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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信用将成为衡量建筑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准

来源:省住建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23 15:16

2018年8月1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正式出台《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起施行。信用将成为衡量建筑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准。

一、势在必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工程建设活动增多,建筑市场主体数量逐年增加,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省通过公开企业参建的获奖评优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了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该机制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信用管理在市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明确信用管理职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制度,为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应用提供条件,加强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出台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划定方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与方式

《办法》规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即时传送或由各级住建部门录入,其维护管理工作由采集信息的单位负责。

三、透明共享,统一公开信用信息

全省信用信息统一通过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办法》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

四、重点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咨询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住建部门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创新评价,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住建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鼓励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住建部门实施的信用评价以省、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的企业(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评价基本单元。

除部分数量较少的企业(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外,省住建厅不实际参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仅控制信息发布权并规定评价原则,可为各市州住建局、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留下自主评价权。各市州住建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信用评价,利用信用评价促进监管工作。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群团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结合自身需求采信信用信息,自主开展满足自身需求或者行业自律要求的信用评价,发挥了市场在配置信用信息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符合住建部关于“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改革要求。

省住建厅通过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市州住建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建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办法》规定的,可予以在平台公开。平台对公开的所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集。同一建筑市场主体有两个及以上评价结果的,平台同时公开其评价结果平均值。

六、规绳矩墨,规定信用量化评价原则

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省住建厅在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强化市场现场联动的前提下,对中建协、北京、上海、深圳、江苏、重庆及全省各市州评价计分权重进行研究分析,并与各市州、行业协会及企业多次讨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给出信用量化评价权重分配:使用“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权重应不低于90%;基本信息评价权重为20%-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权重为10%-30%;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权重不低于25%,扣分可不设限值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类型评价权重为30%-50%;“市场行为”类型评价权重为15%-30%。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计零分: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同时,省住建厅也在《办法》中为开展信用评价的单位提供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

七、强化应用,加强奖惩要求

《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由于信用信息的应用涉及面广,不同应用所采信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住建部门将分别制定具体应用措施或实施细则。

《办法》强调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

《办法》还指出,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并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