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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11-11 11:36

统一登记号:YYCR-2022-13002    发文字号:岳建发〔2022〕13号   

施行日期 2022-11-10          失效日期:2027-11-10 



YYCR-2022-13002

 

 

 

 

岳建发〔2022〕13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工作,根据《岳阳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岳阳市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应遵照本细则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以下简称“海绵效果评”),是指对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完工等资料,有关程序,综合判断其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是否达标的评过程。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负责做好海绵效果评价工作。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市住建部门实施;云溪区、君山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属地住建部门实施。

第二章  评程序及要求

  海绵效果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海绵效果评价序为:项目自评、申请评、资料审、现场核评价认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海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报告编制大纲(附件1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并出具自评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绵效果评价申请供以下资料

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报告;

2、项目关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仅限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与海绵城市相关的施工图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与海绵城市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4、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工图;项目室外雨、污水管道竣工图;

5雨水花园及下沉式绿地等海绵设施土壤渗透性能测试相关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海绵效果评价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审核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内容

1、海绵设施是否按经审查通过的工图进行施工;

2、现场抽查40%以上的海绵设施进行核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现场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岳阳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技术导则》等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分认定,并出具正式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意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进行海绵效果评价或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相关海绵设施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海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参与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意见》进行查和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海绵效果评价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后有下列行为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重新进行海绵效果评

1、对海绵设施进行功能改造使海绵设施失去作用

2、对项目下垫面进行改造增大其径流系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七条  海绵效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海绵专项资金奖补、绿色建筑评价、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纪检监机关要加强对海绵效果评价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报告编制大纲

2、  (建设工程名称)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意见


附件1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报告编制大纲

 

1.自评总结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

2.建设工程总体概况

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区位、面积、用地性质、参建单位等基本情况。

3.设计目标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介绍该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对应设计降雨量,需要解决的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雨水资源利用等相关问题。

新建建设工程附资规局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路线

介绍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的技术路线。

5.海绵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6.设施规模与工程投资

介绍该建设工程的海绵设施类型、规模、单价、投资,以列表形式表达。

7.项目实施方案

7.1海绵设施服务分区划分

根据海绵设施竣工图,绘制已完工海绵设施服务分区划分,该分区划分也是目标核算的基础单元。

7.2分区建设方案

以海绵设施服务分区为单元,介绍该服务范围原设计方案、竣工实施方案,可以以列表形式进行对比,并进行文字说明,如果变更,附变更联系单。

7.3工程量分析

用表格的形式统计各服务分区在不同阶段的工程量,以比较项目实际建设与设计方案的差异性。

8.目标可达性分析

8.1综合径流系数

对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进行定量计算。

8.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核算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核算方法参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51345-2018)5.1节的规定。

8.3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核算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设施对TSS的平均去除率

8.4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核算

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是指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积与场地总面积之比。根据项目下垫面情况,核算该指标。

8.5雨水资源利用率

分析核算该建设工程的雨水资源利用率。

9.项目照片

包括海绵设施完工照片以及施工过程照片记录(尤其是海绵设施换填土过程照片记录)

 

附件: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2)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3)建设工程完成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4)其他图纸主要包括场地竖向设计图、雨水管网布置与排水分区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与径流组织分布图、地表及地下设施竖向衔接平面图。图纸应标明雨落管断接点、雨污改造点、管网改造、雨水花园、透水铺装、植草沟、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实施的海绵设施

(5)相关指标核算计算表

(6)雨水花园及下沉式绿地等海绵设施土壤渗透性能测试报告


2

  (建设工程名称)  海绵城市建设

效果评价意见

序号

检查内容

分值

(分)

得分

1

雨水径流竖向组织是否合理,竖向标高是否合理发现一处扣10发现处及以上直接否决

20

 

2

现场施工是否落实海绵设计及施工图方案(发现一处扣10发现处及以上直接否决

20

 

3

海绵设施是否发挥功能(每一处不符合扣除2分)

10

 

4

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海绵设施土壤入渗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0分(每一处不符合扣除2分)

10

 

5

屋顶雨落管是否断接,10分(每一处不符合扣除2分)

10

 

6

项目景观效果是否美观,10分(每一处不符合扣除2分)

10

 

7

项目是否设置海绵城市展板及海绵设施宣传牌,10分(每一处不符合扣除2分)

10

 

8

施工组织是否合理,现场环境是否整洁,5分

5

 

9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情况,5分

5

 

加分项

通过监测或模型模拟对建设目标进行核算,10分

 

 

得分

 

经查阅建设单位提供的佐证资料和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定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结论为: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现场检查反馈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复查人员签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意见一式份,建设单位三份、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2、评价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评价得分<90分,为良好;60分≤评价得分<80分,为合格;评价得分<60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