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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房发〔2017〕34号)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7-06-16 15:29

YYCR-2017-61001

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报告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收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报告)按照评估对象分为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三类。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征收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征收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评估时实行房地合一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市房地产部门备案;实行房地分开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房产评估报告报市房地产部门备案;涉及机器设备的移装、毁损及相关物资搬迁补偿、补助等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2、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征收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签署意见。未经备案的征收评估报告,各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将其作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建立征收评估报告的评审制度

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制度,成立由主管部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评估、建筑、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征收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

4、各主管部门在对征收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时,认为需要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平、公正的,应当启动征收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由各主管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拟备案的征收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

5、各主管部门已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对征收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工作机制的,仍可采用委托评审方式,委托评审结果可作为征收评估报告备案的依据。

6、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其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7、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征收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并落实备案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管,但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进行限制。在征收评估报告备案和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各征收实施单位未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将征收评估报告报送各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各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将未经备案的征收评估报告对外公开或者作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和征收补偿的依据,造成财政性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9、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征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平、公正。各主管部门在开展征收评估报告备案和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其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10、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市中心城区采取收购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补偿以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其评估报告的备案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