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1-02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20〕14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8-12 14:49

被处罚人名称:岳阳红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13UD4R),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以南、长山路以北(湖南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仇炼,联系人:胡新华,联系电话:13135105159。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家居馆)”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至2019年7月23日,现场已施工至地下室负一层和负二层,涉案的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擅自施工。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初步调查问询笔录),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附的照片,证明违法建设工程现状情况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家居馆)项目”的地址、建设现状及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的事实。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10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家居馆)”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立即停工整改;

2、责令当事人岳阳红兴置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岳阳红兴置业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