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1-02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20〕7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1-15 14:42

被处罚人名称: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5701J),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旭园路茶场村五组,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龙军(身份证号:430682******110019)。

根据2019年9月30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在“祥源城市之光项目(A地块)”项目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9年7月9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完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祥源城市之光项目(A地块)的扬尘治理不到位的调查笔录;

2、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75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裸露土方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