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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34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8-01 16:31

被处罚人名称:岳阳雄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0579N),地址:岳阳市南湖新区学院路998号,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叶国伟(身份证号:3306021978*****517)。

根据2018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祥生·金麟府”项目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8年6月18日开工建设,至2018年10月29日,该工程共87栋,三栋已开工,最高施工至11层,其余未开工,你单位尚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祥生·金麟府”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提前施工的调查笔录;

2、现场已施工情况的照片;

3、你单位出具的接受处罚的承诺书。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7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祥生·金麟府”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鉴于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雄城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的规定对岳阳雄城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