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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31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8-01 16:27

被处罚人名称:岳阳市飞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9513077U),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美丽家园D座顶楼,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邓修筑(身份证号:4306231954*****035)。

根据2018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宏安大厦”项目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2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至2018年12月11日工程已完工,该项目存在未竣工验收部分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宏安大厦”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调查笔录;

2、现场投入使用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10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宏安大厦”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市飞扬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3、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的规定对岳阳市飞扬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