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306005659491337)系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合资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向东(4306021968*****037)。
根据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东风湖安置小区二期(南片区)项目部分违规问题予以从轻处罚的报告,本局于2019年4月3日对你单位东风湖安置小区二期(南片区)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规避招标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岳阳洞庭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位于湖东路东侧路的东风湖安置小区二期(南片区)项目(投资总金额约1.55亿元)时,在没有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下,委托湖南中技项目管理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自行邀请招标完成项目施工招标,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洞庭新城东风湖安置小区二期项目招标情况汇报》;
2、 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市政府呈报的《关于请求对东风湖安置小区二期(南片区)项目招标部分委会问题予以从轻处罚及重新办理变更增资立项的报告》及其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的呈批单。
3、 岳阳东风湖安置小区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记录资料;
4、 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13719万元);
5、 岳阳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2004.922414万元)
6、 该项目的发改批复,规划用地和工程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结论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
1、《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对该项目违反《招投标法》第八条的情况,我局已于2016年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岳建行罚字[2016]12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