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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15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4-25 16:01

被处罚人名称: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306005659491337,公司地址:岳阳楼区云梦南路南津巷1号,邮编:414000,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职务:董事长。联系人:宗新,联系电话:158*****061。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鱼巷子改造一、二期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节能施工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鱼巷子改造一期、二期工程中,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节能施工,原节能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后实际施工为木质仿古门窗;原楼地面设计的无保轻集料保温砂浆,后实际没有施工,改由用户自行铺设木地板。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宗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我局于2019 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 3 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鱼巷子盖章一、二期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节能施工,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对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以200000.00元(大写金额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