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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32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9-20 09:39

被处罚人:岳阳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亮,董事长

被处罚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咏,董事长

被处罚人:薛胜,男,公民身份号码:321201******241210

被处罚人: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初,董事长

岳阳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保利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二建)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誉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保利公司在市赶山路以北建设“保利·中央公园”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海建工二建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华誉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12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保利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上海建工二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薛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湖南华誉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岳阳保利公司、上海建工二建和湖南华誉公司限期改正,对岳阳保利公司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罚款,对上海建工二建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薛胜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华誉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

2018年5月28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86号、87号、88号、89号),四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保利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上海建工二建,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华誉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保利公司和上海建工二建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已完成主体部分估算工程造价120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岳阳保利公司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罚款;对上海建工二建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薛胜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华誉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