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 罚 人:岳阳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
岳阳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源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恒源公司作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于2017年3月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科技路29号开发建设“恒源城一期”(恒源玖章)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99571.5平方米,存在超越企业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法律依据
岳阳恒源公司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责令岳阳恒源公司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60000元(大写金额:陆万元整)罚款。
2018年7月24日,我局向岳阳恒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74号),岳阳恒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恒源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改正,或在此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对岳阳恒源公司从轻处以人民币60000元(大写金额:陆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