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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28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8-15 09:52

被处罚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观敏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得胜北路开发建设的“铂盛公馆”房地产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进行认购、预订,违规收取购房诚意金。

二、法律依据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6款之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给予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1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

2018年7月24日,我局向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77号),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给予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1次。

2、责令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退还预订性质购房款。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改正,或在此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3、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