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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20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8-08 09:37

被处罚人: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烈云,职务:总经理(法人)

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年西路以北建设的“恒泰大厦”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应当立即停止交付使用,申报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和组织房屋土建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罚款。

2018年6月29日,我局向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56号),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依法申请国土、规划、环保、消防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向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以擅自交付使用房屋工程造价136.24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三点六七,对岳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