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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16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7-09 09:30

被处罚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清水

被处罚人:一标段: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董事长

被处罚人:二标段:岳阳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孟飞 ,董事长

被处罚人:三标段: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凯炎 ,董事长

被处罚人:一标段: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金江,董事长

被处罚人:二标段: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柏 ,董事长

被处罚人:三标段:湖南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佘德义 ,董事长

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一标段: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特构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一标段: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建筑监理公司)二标段: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三标段:湖南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已太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岳阳大道西侧建设“岳阳市白杨坡小学”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标段: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省特构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一标段:杭州建筑监理公司、二标段:省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三标段:湖南已太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335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一标段: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省特构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一标段:杭州建筑监理公司、二标段:省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三标段:湖南已太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系教育民生工程,因国土手续办理滞后导致后续相关手续未办理,市政府要求在2018年8月投入使用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一标段: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省特构公司和一标段:市杭州建筑监理公司、二标段:省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三标段:湖南已太公司限期改正。

2018年5月25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七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投立即停止施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责令一标段: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省特构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一标段:杭州建筑监理公司、二标段:省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三标段:湖南已太公司限期整改,督促楼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和一标段:岳阳建工集团、二标段:岳阳君安公司、三标段:省特构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七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