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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09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5-16 15:56

被处罚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总经理

被处罚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勇,董事长

被处罚人:吴万营,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37******212710

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中建信和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第五公司)违法擅自施工,吴万营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中建信和公司在市金鹗路以南建设“中建·湖山壹号”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中国建筑第五公司承包建设该项目,吴万营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731万元。

二、法律依据

1、岳阳中建信和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中国建筑第五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吴万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岳阳中建信和公司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罚款;对中国建筑第五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对吴万营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110号、111号、112号),三名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岳阳中建信和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公司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中建信和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中国建筑第五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以现基础部分估算工程造价731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点六,对岳阳中建信和公司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罚款。中国建筑第五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对吴万营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