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业动态

长沙新规:境外个人限购一套自住商品住房 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受限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19-07-08 17:21

    日前,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 湘政办发 [ 2018161 号 ) 的相关要求,结合住建部等六部委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建房 [ 2015 ] 122 号 ) 中的相关规定,为维护长沙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限购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作出相关规定。

    

    

    境外个人限购一套自住商品住房

    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通知要求,在长沙市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住宅:1、境外个人符合我市限购政策的,可限购一套用于自住商品住房;2、境外个人获得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 A、B、C、D 类人才绿卡的,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3、境外个人属于在长重点企业中集团 ( 总部 ) 派驻高管及科研、生产技术骨干的,其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园区重点企业人才购房流程办理。

    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受面积和套数限制

    对于购买非住宅及在长沙市非限购区域范固内购买住宅,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城范围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受面积和套数的限制;境外个人在长沙市非限购区域范围内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 ( 具体规定由非限购区域当地政府或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明确 ) 。

    根据通知,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1、境外个人为港澳台居民,提交在境内工作、学习或居留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2、其他境外个人,提交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分支机构可购买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

    关于境外机构购房,通知明确,境外机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在长沙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但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限制。

    此外,在申请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雷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