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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11-13 00:00

关于对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岳阳市城区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市城区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的通告》精神,结全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下称开发办)负责对市城区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的监管,产权市场管理处、各区房地产分局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开发办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产权市场管理处、各区房地产分局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时发现涉嫌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将项目名称、地点、开发建设主体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移送开发办。

 

    第四条  开发办对群众举报投诉、巡查发现及相关单位移送的涉嫌无资质开发经营项目,应当组织初步调查,在掌握无资质从事开发经营的基本证据后,可根据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制止:

    1、向无资质开发经营主体发送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的通知;

    2、在无资质开发经营项目场所张贴通告,明确项目无合法手续、购房人权利依法得不到保障、擅自购买后果自负等内容,劝告广大市民不要购买此类房屋;

    3、函告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职能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函告有线电视、互联网络、供水、供电、供气、新闻媒体等单位不得为无资质开发经营项目提供服务和发布租售信息;

    4、在报刊、电视、网络上通报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情况,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

 

    第五条  对不听劝阻继续从事开发经营的,开发办应当及时将案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市房地产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房地产监察大队接到有关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的任务后,应当先告知开发办采取监管措施;对开发办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程序报批立案,着手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因案件查处需要应在局内部限制办理相关业务的,由监察大队按规定报批限制;未经批准解除内部限制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办理相应业务。

 

    第八条  监察大队查处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函告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职能部门查处情况和要求协助的事项、意见、建议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送市政府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实行联动执法;

    2、由我局实施处罚的,应视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依法合并处理,从重处罚;

    3、对处罚对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将处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采取措施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完成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处罚决定中的罚款等内容执行完毕,监察大队应告知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开发办,开发办负责督促完善相关手续;手续补办完结的,开发办须及时通知监察大队按正常程序办理案件结案手续,同时解除内部限制。

    非正常结案,由监察大队与开发办联合报请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案件结案后,需要向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的,由开发办和监察大队共同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职责列入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查处职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责任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