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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1-05-06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区范围内项目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各自辖区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度会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确定不少于3家监管银行,统一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并于当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应当与具备监管资格的专户开户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一个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管必须是同一家银行。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银监部门,对各监管银行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下年度监管银行。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开发企业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基建立项批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缴存项目资本金。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根据当年缴存标准确定该项目缴存金额。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缴存金额,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存入选定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开发企业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后,应将缴存凭证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查验属实的,由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银行三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

(三)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五)是否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凭有效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包括:已按要求填报的项目手册(统计报表)、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实地考核证明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开发企业凭《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到委托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解控手续。《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控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

(二)是否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擅自抽回。违规抽回或挪作他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监管银行停止该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拨付,并按有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解控实际缴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解控实际缴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60%;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解控实际缴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90%;

(四)项目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应由开发商完成的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后,解控实际缴存项目资本金的余额。

第十四条  对已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如已按照《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且监管账户余额超过该项目应缴全部项目资本金总额时,开发企业可申请对项目资本金提前解控。

第十五条  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总证,项目资本金已按规定解控完毕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开发企业开具《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监管银行据此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格同时取消:

(一)监管银行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的;

(二)监管银行擅自解控项目资本金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没有按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的开发项目,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为开发项目出具虚假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和《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各县(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各自辖区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